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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入驻审核规范

1.范围

标准规定了商家入驻的基本要求、资质要求、审核内容、结果反馈和商家信息更新。

2.术语和定义

2.1入驻

在电子商务活动中,商家为开展商品交易而进入电子商务平台的行为。

2.2同人商家

由同一个自然人或组织持有的多个会员账号,共同销售同款商品的经营者。

2.3品牌授权

品牌权利人或有权授权者出具品牌授权书,将自己所拥有或代理的商标或品牌授予被授权者使用。

2.4一级授权

品牌权利人直接对商家进行品牌授权。

品牌权利人的分公司、全资子公司、国内唯一总代理(仅适用子国外品牌权利人)等的授权可视为品牌权利人的授权。

2.5多级授权

商家通过一个及以上转授权间接获得品牌权利人的品牌授权。

2.6禁售商品

法律法规或电子商务平台规定的禁止销售的产品。

2.7限售商品

法律法规要求的需要取得相关经营资质方可生产和销售的产品。

3.基本要求

3.1商家

3.1.1 主体责任

申请人驻的商家应遵守法律法规和电子商务平台招商标准,并按第4章的要求以及电子商务平台公示的招商标准提交人驻平台所需的资质材料和信息。

3.1.2 提交原则

3.1.2.1 真实性

商家应提供真实的资质材料和信息.不得伪造、变造或虚构。

3.1.2.2 有效性

商家应提供经有关机构登记或备案的,且在有效期内的证照以及电子商务平台要求的其他资质和信息。

3.1.2.3 一致性

商家提供的资质材料和信息可为电子形式复制件,但应与原件保持一致并加盖经营主体公章。

3.1.2.4 完整性

商家应提供符合本标准和电子商务平台要求的资质材料和信息。商家所提供的资质材料应齐全。

3.2 电子商务平台

3.2.1 电子商务平台应建立商家入驻的资质审核机制,配备人员在公示时间内审核商家提供的资质材料和信息,给出审核结论,存档商家的资质材料和信息,并定期或不定期复审商家的资质和信息。

3.2.2 电子商务平台在满足本标准资质要求的基础上,可按需求制定更细化的资质要求。

4.资质要求

4.1 基础资质

商家应根据电子商务平台要求提供下列基础资质:

a) 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登载信息或其他合法经营证照;

b) 法定代表人和/或商家负责人和/或商家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4.2 经营资质

4.2.1 从事许可类经营或经营许可类商品的,商家应根据电子商务平台要求提供经营许可资质或商品许可或批文等资质证明或信息,资质证明可参见附录A。

4.2.2 经营需要检验检疫的进口商品,商家应提供商品的出入境检验检疫卫生证书、出入境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4.3品牌资质

4.3.1商家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a) 具有所经营品牌所有权的证明材料;

b) 取得所经营品牌的商标注册文件、进货凭证或(品牌)权利人认可的一级或多级完整授权(多级授权的级数应满足电子商务平台的要求)。

4.3.2通过品牌授权书形式授权的,应加盖商标权利人的公章。通过合同形式授权的,可加盖商标权利人的合同章。商标权利人为自然人(包含法定代表人)的,应提供其亲笔签名的授权书。

4.3.3对于部分无法取得品牌权利人授权材料的进口品牌,商家应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报关单上标识的品牌信息应与商家经营的品牌,信息一致。商家与报关单上的收、发货人或消费使用单位/生产销售单位不一致的,应提供报关单上的收发货人或消费使用单位/生产销售单位授权商家的一级或多级完整授权材料。

5.审核内容

5.1商家信用

电子商务平台宣审核商家的信用资料,对存在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侵害消费者权益、扰乱市场经营秩序行为的商家或被列入工商经营异常或电子商务平台失信名单的商家,应拒绝其入驻申请。

5.2基础资质

电子商务平台应按5.1要求审核和登记商家的实名认证信息和基础资质,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

5.3经营资质

5.3.1平台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4.2要求和商家申请的经营范围,审核商家经营资质。经营范围属于国家法律法规或电子商务平台规定的禁售商品范围时,平台应拒绝其入驻申请。

5.3.2平台应建立禁限售商品管理制度并定期更新和公示。

5.4品牌资质

5.4.1平台应按4.3要求审核商家所经营品牌所有权或品牌授权证明材料的有效性、品牌授权链路的完整性,审核商标核准使用范围、品牌授权使用范围与商家经营类自与商品的一致性。

5.4.2 如平台对入驻品牌、规模等设置入驻要求的,应按照3.2.2另行制定规则,并在商家入驻时进行审核。

6.结果反馈

6.1 商家资质审核通过后,平台应及时向商家反馈审核结果。

6.2 因资质材料提交不齐全未通过资质审核的,商家可补交资料重新提交平台审核。

6.3 商家资质信息不符合本标准及平台要求时,平台应及时告知商家审核不通过的结果。

7.商家信息更新

商家应及时更新其资质及经营地址、电话等联系信息,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在一个月内在会员中心更新,确保商家信息的真实有效。平台应督促商家及时更新商家资质。

附 录 A

(资料性附录)

经营资质证明

A.1工业品生产许可

经营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管理范围内的商品,商家应提供制造商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A.2食品类许可

A.2.1生产并销售《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的商品,商家应提供《食品生产许可证》。

A.2.2销售其他生产商生产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的商品或提供餐饮服务,商家应提供与其经营主体业态相梢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A.2.3生产并销售保健食品,商家应提供《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或《保健食品GMP证书》或《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经营范围需包含保健食品。

A.2.4销售其他生产商生产的保健食品,商家应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以及生产商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或《保健食品GMP证书》或《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经营范围需包含保健食品。

A.3 强制性产品认证

经营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商品,商家应提供所售商品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A.4 其他

A.4.1经营国家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需前置许可经营商品,商家应提供相关资质证明。

A.4.2属过渡期内的资质证明,参照上述对应资质的标准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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