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修订亮点新执法趋势

  • 更新时间:2020-01-10 09:0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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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食品代理网

新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修改条例亮点颇多,例如明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允许提前实施、明确利用会议讲座等形式对食品进行虚假宣传的处罚措施、明确重点监督的行业(婴幼儿配方食品等)、明确违法企业负责人员的处罚措施、明确食品安全信息发布相关法律责任、进一步明确进口无国标食品的范围等。

鉴于上述背景,刘律师结合自身实践经验,聚焦《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修订亮点、新执法趋势及合规应对解析,为企业法务同行提供实操经验指南。

食品安全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修订亮点

(一)允许提前实施国标

第十三条食品安全标准公布后,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在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实施日期之前实施并公开提前实施情况。

(二)禁止利用讲座形式虚假宣传

第三十四条禁止利用包括会议、讲座、健康咨询在内的任何方式对食品进行虚假宣传。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虚假宣传行为的,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三)明确重点监督行业

第十七条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行政等有关部门明确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基本要求,指导食品生产经营者通过信息化手段建立、完善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将婴幼儿配方食品等针对特定人群的食品以及其他食品安全风险较高或者销售量大的食品的追溯体系建设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

(四)处罚项目细化

1、内容规范方面明确了几种处罚情形:

在食品生产、加工场所贮存添加或者可能添加到食品中的非食品用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生产经营的保健食品之外的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声称具有保健功能;

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选择性添加物质命名婴幼儿配方食品;

生产经营的特殊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内容与注册或者备案的标签、说明书不一致;

处罚依据是《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这一条文规定,不足10000元则处罚5000到50000元,10000元以上则处以5到10倍的处罚,对于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行为,责令整改,拒不整改的,处以2000元以下的处罚。

2、行为规范方面明确了几种处罚情形: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对变质、超过保质期或者回收的食品进行标示或者存放,或者未及时对上述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如实记录;

在实操过程中,经常会碰见这一条的规范内容。

医疗机构和药品零售企业之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向消费者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

将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或者药品混放销售;

根据《食品安全法》一百二十六条进行处罚。“责令整改,给予警告;拒不整改的处以5000以上5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3、明确了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

涉案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或违法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

造成食源性疾病致人死亡;或造成食源性疾病30人以上;

因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又实施同一性质违法行为;或因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后又实施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真实情况;

拒绝、逃避监督检查;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五)处罚到人细化

《实施条例》的此次修改还将处罚细化落实到了具体主体身上。新条例进行细化规定后,从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老板到员工都会受罚,真正实现了所谓的“食品安全、人人有责”。对故意、性质恶劣以及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除了按照《食品安全法》进行处罚,还要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比如生产经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科间主任和其他直接负责任人员(不限员工、临时工)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同时建立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和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的黑名单制度,有效地促进了企业合法合规、诚信自律,促使食品企业与相关责任人强化自身主体责任意识。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尚未作为一种正式的行政处罚,但越来越多的部门正在抓紧出台细化方案,这一方案对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相关人员而言还是具有较强杀伤力的。

(六)明确非食品企业法律责任(物流、储运、会展、餐饮用品企业)

《实施条例》也明确了非食品企业的法律责任。

(七)允许“无国标”食品进口

《实施条例》明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通用标准已经涵盖的食品不属于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的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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