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不容触犯,舌尖安全我们一起守护!
- 更新时间:2019-05-02 06:1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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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食品代理网
如果你喜欢看新闻,那么你应该了解到,前不久,某个学校因为存放两袋过期腐竹而被罚16万的事情,可以说,在食品安全上国家是非常重视的,不容许任何人弄虚作假,更不允许任何组织机构触犯食品安全法。
食品安全是全社会关注的热点,而学校食堂等公共食堂由于服务对象数量大,保障食品安全尤为重要。各学校及托幼机构,应引以为戒,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制,提高食品安全管理能力,食品安全的“红线”就是底线。接下来,食药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对校园食品安全的监管力度,坚持“零容忍”的态度,发现一起,严查一起,捍卫师生“舌尖上的安全”。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在《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中写到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由此可见,大家千万不要游走在食品安全的边缘上,我们应该用健康美味的食物来回馈消费者,而不是让大家吃有问题的食物,尤其是那些就餐量大的地方,更应该注意食物的品质,一旦触犯了食品安全法,后果就会很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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