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食品安全风险分级与信用分类管理办法总则

  • 更新时间:2022-08-20 07:5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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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食品代理网

为了进一步规范食品生产企业的经营管理,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特地出台《上海市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风险分级与信用分类管理办法》,要求各区市场监管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执法总队、机场分局,市局相关处室将工作落到实处。

法规

第一条 为强化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风险控制,规范企业食品安全风险分级与信用分类管理,优化监管资源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食品安全风险分级与信用分类,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综合食品生产企业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与信用状况,建立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动态确定食品生产企业风险等级,实施差异化监督管理。

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风险分级与信用分类结果,作为配置监管资源的参考依据,不作为对食品生产企业的信用评价。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本市获得许可的食品、特殊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统称食品生产企业)进行食品安全风险分级与信用分类管理。

第四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本市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风险分级与信用分类管理工作规范,组织实施本市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风险分级与信用分类管理工作,对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指导和检查。

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下统称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开展本辖区内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风险分级与信用分类管理的具体工作。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安全风险分级与信用分类管理工作,不得拒绝、逃避或者阻碍。

第五条 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风险分级与信用分类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准确、科学、公正、高效的原则。

此项规定,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长达五年,2027年9月30日终止。在这期间内,相关部门将令行禁止,严格落实各项工作,将食品安全风险一降再降,完成信用分类管理工作,营造一个良好的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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