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和异议工作规范总则
- 更新时间:2022-07-24 06:4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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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食品代理网
为落实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和异议工作,进一步保障群众的饮食安全,海南省市场监管局对相关工作做出进一步规范,要求各市、县、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各有关单位、各承检机构等,严格落实此项工作。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和异议工作,有效落实食品安全抽检责任,充分保障食品生产经营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实施条例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等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复检工作是指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中,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检验结论有异议并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复检申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委托具有食品复检资质的检验机构,对复检备份样品进行复核检验的行为。
本规范所称异议工作是指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中,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抽样过程、样品真实性、检验方法、标准适用等事项有异议并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异议申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异议核查情况依法依规进行处理的行为。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海南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复检和异议工作。
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市场监管局)实施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以及省市场监管局组织实施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复检和异议工作,由省市场监管局负责。
各市、县组织实施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复检和异议工作,由实施监督抽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市场监管局办理。向省市场监管局提出复检、异议申请的,省市场监管局可以委托申请人住所地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办理。
第四条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和异议工作应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合理、便捷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收到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结论后,应当立即采取封存不合格食品,暂停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召回已上市销售的不合格食品等风险控制措施,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进行整改,及时向住所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处理情况,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调查处理,不得拒绝、逃避。
在复检和异议期间,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停止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主动履行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履行。
在国家利益、公共利益需要时,或者为处置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可以由省市场监管局组织调查分析或者再次抽样检验,查明不合格原因。
此项规范要求,对不合格食品实施复检,对工作过程有异议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提出申请,需保证材料的齐全与完备,具有时效性,身为经营者,对此项工作应当有一定的了解,并给予配合,这将为营造良好市场氛围,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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