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发布成功

  • 更新时间:2014-07-29 11:36:15
  • 3071
  • 来源:食品代理网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5日在京召开发布会,发布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3版),并部署开展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有效期届满换证审查和再审核工作。

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介绍,这次发布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3版)制定工作开始于今年7月,共有20家单位的30位专家参与制定工作,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建议8970条。新细则重点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的原辅料把关、产品配方管理、生产工艺、过程控制等9个方面的内容进行了重新规定,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为贯彻落实新细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部署开展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有效期届满换证审查和再审核工作,要求各地在2014年5月31日前全部完成。对暂不能达到新细则要求、不能按时提出审查申请的企业,以及未通过换证审查和再审核取得生产许可的企业,经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批准,可给予2年的停产整改时间,保留原生产许可证编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要求,按照此次换证审查和再审核工作的规定,通过生产许可审查的企业应向当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送产品配方和包装、标签的式样。按照新细则有关生产0-6个月龄婴儿配方乳粉使用乳清粉和乳清蛋白粉质量要求及产品分段要求,企业需更改配方或改变产品名称、包装、标签的,给予1年的整改过渡期。

此外,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明确,对采用干湿法复合工艺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的集团公司,基粉和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不在同一厂区的,要一并组织审查;不在同一省(区、市)的,由婴幼儿配方乳粉工厂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会同基粉工厂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开展联合审查,增加对基粉管理制度的审查。审查通过后,由工厂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分别发放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证和乳制品生产许可证,并在生产许可证书副页中注明基粉规格和相关企业名称。对该类情况,根据集团公司申请,原则上给予3年的整改过渡期。对使用基粉添加部分配料干混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企业,其基粉不是企业内部工厂提供的,不予生产许可审查。

  • * 您的姓名:
  • * 联系电话:
  • * 验证码:
    获取验证码
  • 微信:
    同手机号
  • * 产品类型:
  • * 代理区域:
  • * 留言内容:
想找好项目 多留言 多咨询
留言是零风险、零费用、零成本,最快找到项目的方式。
把握机会,抢占先机,给您感兴趣的项目留言是成功的第—步。
注销留言
您可以根据意向选择下列快捷留言
立即咨询
 
关注微信公众号
 
 
服务热线

400-999-2585

微信咨询

工作时间

08:30-18:00(周一到周五)

 
留下您的需求,帮您找到好产品!

免费客服热线

400-999-2585

您的姓名:

联系电话:

验证码:

获取验证码

微信:

同手机号

产品类型:

代理区域:

需求说明:

立即留言
您已成功留言!
如您选品遇到问题,可致电免费客服热线:400-999-2585!
如您需要注销信息,可微信扫如下二维码进行操作。
微信扫描提交验证码注销留言
注销时请确保能正常收取短信息
否则无法进行注销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