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修订草案)》部分内容

  • 更新时间:2021-12-27 10:5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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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食品代理网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修订草案)》决议通过,与现行规定相比,增至八章八十四条内容。此次草案规定将进一步加强对农产品质量的把控,建立追溯制度,并对不合规行为严惩不贷。下面为此次草案的部分内容:

农产品

监管对象实现全覆盖

修订草案将个体农户、家庭农场等纳入法律调整范围,由原来只管企业和合作社,扩大到覆盖所有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现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违法责任中并无对个体农户和家庭农场等生产经营者的处罚规定。实践中,对于一些个体违法行为,大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规执行。农业农村部指出,有必要在法律中明确将个体农户、家庭农场等纳入监管范围。此外,针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适用范围不明确的问题,修订草案在第三条对监管范围进行了明确规定。

坚持从严处罚

现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所设定的处罚额度大多为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且没有与违法所得挂钩,违法成本较低。修订草案按照“严厉的处罚”要求,整体提高了各类违法行为的处罚额度。同时考虑到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的差异性,对规模以上主体和个体农户的处罚力度进行了一定的区分,设置不同的处罚幅度。另外,也充分考虑与近年修订的有关法律法规所设置的处罚额度保持一致。对情节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采取行政拘留、移送公安等处罚措施。

删除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有关表述

2001年,原农业部启动“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全面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无公害农产品认证作为实施“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的重要措施,在推进规模主体标准化生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并写入现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随着我国农业农村经济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同时《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安全标准作出新的规定,继续开展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已不符合新时期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新要求。因此,修订草案删除原法第三十二条中关于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有关表述。

建立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

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是指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对所生产经营食用农产品自行开具的质量安全合格标识。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是在目前两段制监管体制下连接生产与销售的有效管理方式, 2016年,原农业部在河北、黑龙江、浙江、山东、湖南、陕西等6省开展主要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试点,取得了积极进展。但是从试点经验看,由于缺乏上位法依据,全面推进合格证制度存在一定的障碍。农业农村部提出,需要在法律层面明确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的法律地位。

除了上述四点内容之外,《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修订草案还将实施对高风险农产品的强制性追溯,鼓励发展高质量农产品,并对投诉举报和信用管理制度进行完善,相信通过此次修订草案的颁布,农产品质量安全将进一步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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