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解读

  • 更新时间:2020-10-24 08:5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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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食品代理网

定量包装这一名词虽然听起来很陌生,但其实它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市面上以销售为目的的,有明确限量的产品都属于定量包装,这个定量不仅指重量,还包括体积、长度等。而关于这一问题我国也是有明确规定的。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就《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本次《征求意见稿》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的总体部署,配合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自我声明制度改革、结合国际法制计量组织OIML发布的R87号国际建议《预包装商品的量》(2016版)和R79号国际建议《预包装商品的标签要求》(2015年版)。为帮助大家了解《办法》的主要变化,食品伙伴网针对其中的几大亮点进行解读,以供行业参考。

一、明确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自我声明和公示的制度

规定自愿参加计量保证能力评价的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应当按照要求,进行自我评价,评价其达到要求的,应当进行自我声明。声明后即可在其生产的定量包装商品上使用全国统一的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不再要求到监管部门进行备案。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二、明确了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的规定

删除了原办法中的附表4 计量检验抽检方案,明确要求按照《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进行检验。但是目前JJF 1070-2005《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中的部分内容与新办法(附表1)不统一。可能将来会对此标准进行进一步的修订。

三、修改法定计量单位的相关要求

修改附表1 法定计量单位,增加了mg(毫克)、体积(固体)、μm(微米)或mm毫米等计量单位相关要求。

四、职能部门的修改

根据机构改革职能的转变,将原来的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同意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五、删除禁止误导性包装原则规定的条款

原办法中的此条规定仅是原则、倡导性的要求,缺少操作性,且在国际上也没有做出统一的规定,因此将此条款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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