勾兑饮料变身鲜果汁、鲜榨汁,你还敢喝?

  • 更新时间:2017-03-15 08:4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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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食品代理网

据了解,3·15前夕,记者调查走访发现,《办法》中明确提及的虚假标注与宣传欺诈等行为,仍然屡见不鲜,如浓缩原汁调配饮料以“鲜榨”名义出售,无资质厂家出售“有机绿色”食品等。

饮料

现象1:勾兑饮料变身“鲜榨汁”、“鲜果汁”

标称“100%鲜榨果汁”,实则使用食品添加剂或浓缩果汁勾兑而成——此前媒体曾多次曝光果汁产品中的“潜规则”。

3月7日,记者在电商销售的“鲜榨果汁”中发现,仍有不少产品实为勾兑而成。

淘宝网“山里屯堡贵州味道”店铺在售的“魔梨金刺梨汁”,其在宣传栏冠以“鲜榨果汁纯饮品饮料”等醒目字眼,并承诺不添加任何色素、香精、防腐剂等。但该产品配料表中却注明使用纯净水、刺梨原汁、白砂糖、柠檬酸、山梨酸钾等,原果汁含量≥20%。

目前国内对鲜榨果汁没有明确的统一标准。不过可以参考的是,在2010年国家《餐饮服务单位现榨饮料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拟规定不得在鲜榨饮料内添加食品添加剂,采用浓浆、浓缩汁、果蔬粉调配而成的饮料,不得称为“鲜榨饮料”。

而这款所谓的“鲜榨果汁纯品饮料”中,按照其标称的原果汁含量≥20%来计算,一瓶245ml的饮品中约有49ml为纯果汁,这并不符合上述标准中规定的不得使用添加剂、不得使用浓缩果汁勾兑等。

《办法》规定,虚假标注“鲜榨”、“原榨”等字样属于食品标签、说明书欺诈,可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等最高处3万元罚款。

现象2:虚假标称绿色、有机食品

《办法》中还重点列明了虚假的“有机食品”、“绿色食品”等欺诈行为处理办法。虚假标注无公害食品、有机食品、绿色食品等,同样可对其法定代表人、主管人员等处以1万元至3万元罚款。

记者注意到,目前在电商平台上仍有不少商家以“绿色有机健康”、“无农药无化肥绿色有机”的宣传名义,出售并未取得国家有机认证的产品。

一家名为“宁远县好放心米业”店铺销售的“碧烟稻15kg”产品,页面上冠以“绿色有机健康非转基因大米”的名义,售价为75元。但记者在中国农产品(11.600, 0.00, 0.00%)质量安全网、中国食品农产品认证信息系统中查询发现,该产品厂家宁远县好放心米业有限责任公司,仅取得了一项编号为“WGH-16-01652”的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并不具备有机认证证书及资质。

而另一家“大勇蟹田有机大米店”中,销售的“蟹田大米10kg”产品,宣传页面上称是“有机大米”,使用大量“不施肥、不洒农药、蟹稻混养,无污染绿色有机食品”的文字介绍及图片。记者查询发现,其生产厂家盘锦杨氏米业有限公司,既未取得绿色食品、无公害产品的相关认证,也不具备有机证书及资质。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不得在产品标签上标注“有机”等字样、“ORGANIC”等字样及可能误导公众认为该产品为有机产品的文字表述和图案。

事实上,这种现象屡见不鲜。今年3月2日,新三板挂牌公司正方农牧就因未取得绿色食品认证却在产品包装上标有“绿色食品之王”的字眼,涉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被当地监管部门罚款1万元。

正方农牧是吉林省属最大国有企业吉林省煤业集团的控股子公司,是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

现象3:“滋补酒”涉虚假宣传

酒类产品也是涉嫌虚假宣传的重灾区。记者查阅发现,知名品牌劲牌公司旗下产品就因涉嫌虚假宣传,接连被消费者告上法庭。

2015年4月,消费者许某在电商平台购买了劲牌35度十全劲酒金樽礼盒500ml,实付金额2800元,该网站宣传页载明“劲牌十全大补酒,精选人参、鹿茸等名贵药材,提纯酿制的保健酒,参茸劲酒集滋养脾胃、免疫调节之功效。”

但许某在向南京市玄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咨询后得知,该产品并非保健酒,其宣传违反了广告法规定。随后许某提起诉讼。

2016年11月,法院方面审理认为,涉诉商品系普通食品,但销售者以保健食品宣传销售,且对其配料成分宣传有误,构成虚假宣传,对消费者构成欺诈。

2015年7月,消费者邓某在云猴网购买了3瓶劲牌35度十全酒,该网站称该酒为滋补酒,并配有“大补酒,养生酒,抗疲劳,增强免疫力,按做药的标准生产的保健酒”的广告宣传语。

但邓某查询发现,该产品的生产许可证为普通食品,不属于保健食品,随即提起诉讼。2016年3月,法院审理认为,涉案产品并非经国家卫生部门审查确认的保健食品,故被告对涉案产品进行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构成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判决商家返还邓某购物款40.5元,并赔偿500元。

分析:食品欺诈造成不公平竞争

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刘俊海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目前食品欺诈问题比较突出,主要是有些企业不注重夯实提升食品的质量,而是投机取巧在广告宣传上重金投入,由此误导消费者,甚至找一些明星推出虚假广告,很不正常。

“食品欺诈干扰消费者的知情权、影响消费者的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和安全保障权,还会造成企业之间的不公平竞争,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好的食品企业不做虚假广告,不诚信的企业却敢忽悠消费者”,刘俊海说。

刘俊海表示,《食品安全欺诈行为查处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包括产品欺诈、食品生产经营行为欺诈、标签说明书欺诈在内的十项欺诈行为以及相应法律责任。“真正抓住了百姓在食品安全事故中经常会遭遇侵害的一些法律风险点、抓住了企业经营当中的短板和痛点,有助于倒逼企业诚信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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