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人员包庇受贿导致食品安全犯罪多发

  • 更新时间:2014-09-06 10:1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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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食品代理网

  “监督行政机关移送,切实防止和纠正以罚代刑,有案不移,放纵犯罪行为。”今天上午,高检院通报5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食品监管渎职等案件,作为检察机关惩治危害食品安全民生领域违法犯罪活动第四批指导性典型案例。

  这批指导性案例中在哪些方面体现了对食品监管渎职犯罪的从严打击?

  对于上述问题,高检院渎检厅副厅长表示,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具有长期化、经营性的特点,当前食品安全犯罪易发多发,与一些部门监管不力、行政不作为,一些监管人员玩忽职守、包庇纵容有着较大关系。

  两高《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问题的解释》也进一步明确从严惩处食品监管渎职犯罪。这批指导性案例中的两个案例均涉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食品监管渎职犯罪,处理结果上也都体现了从严惩处的精神。

  据了解,2012年3月公安机关立案查办云南杨林丰瑞公司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的“食用油”案后,云南省嵩明县检察院5月对嵩明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相关领导涉嫌的职务犯罪进行立案侦查,查明该局局长赛跃、副局长韩成武食品监管渎职和受贿犯罪。

  相关人士认为,指导性案例准确界定了食品监管渎职罪的主体。王伟昌、陈伟基系中堂中心屠场稽查队队长、队员,二人负责中堂镇内私宰猪肉的稽查工作。二人身份并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属于受国家机关委托从事公务,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收受贿赂,并滥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职权,多次在带队稽查过程中,明知存在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事实,不履行查处职责,王伟昌还多次通风报信,让犯罪分子逃避查处,符合食品监管渎职罪主体。

  另外指导性案例还明确指出,在渎职过程中受贿的,以食品监管渎职罪和受贿罪实行数罪并罚。如黎达文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收受贿款,同时,黎达文滥用职权为行贿人谋取非法利益,造成严重后果,黎达文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被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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